韩杰医生就被追责一案的完整申诉与质疑
2024年8月25日,我已委托律师向抚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,申诉程序已启动。大家好,我是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儿科执业医师韩杰,也是本案当事人。自事件发生以来,我未在任何网络平台发布回应,原本期待医院能依法依规处理纠纷并厘清责任,但最终我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并承担刑事责任,这一结果我无法接受。
下面我将完整、客观地还原患儿就诊经过。2024年2月17日凌晨约3时,患儿家属将孩子带至我院急诊,称孩子连续呕吐两天,家属自行判断为急性肠胃炎并要求用药点滴,同时提供了2月16日在抚州市市立医院的血常规报告,显示无明显异常。结合症状,我判断需拍腹部立位片以排除肠梗阻。患儿父亲情绪激动,坚决拒绝拍片并抱孩子离开;随后患儿奶奶返回,称家属商量后同意拍片。影像提示肠梗阻。我当即查看电子影像并告知家属病情:先补液、保守治疗并密切观察,若加重立即转上级医院。家属同意后办理入院,我补做血生化、电解质等检查,结果均无明显异常。因当时凌晨B超室无人值班,且患儿并无剧烈腹痛或明显腹胀,故未行B超。
次日早上7点,患儿奶奶告知孩子排出大量绿色稀便。上午8点多,我按班次正常交接,完整交代患儿全部病情。接班医师调阅病历及检查结果,并带上级医师一同查房。上级医师查看后未提出纠正方案,指示继续补液、观察。查房后我填写上级查房记录并按时下班。下班后我未收到院方关于患儿病情变化的任何通知;家属所述“找不到医生”与我无关。患儿转院情况我是在次日上班时才得知。患儿在我院停留时间约10小时。我值班记录显示:2024年2月16日8:00至2月17日8:00全程打卡在岗。 球友会
我承认本次诊疗存在疏漏与不足,愿承担相应行政与民事责任,但坚决不认可我的行为已达到刑法所称“严重不负责任”、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程度。
我对一、二审定罪依据的三点核心质疑如下: 1. 首诊负责制:我已完整交班并按时下班,且未接到任何病情危重的通知;病情交接给下级医师并由上级主任查房确认方案,为什么所有后果都归责于已下班的首诊医生? 2. 严重违反诊疗规范:当日上级主任亲自查房并认可治疗方案,既然方案存在严重违规或重大不负责任行为,为何当时无人制止或整改?上级查房认可的方案为何最终由基层值班医生独自承担全部刑责? 3. 漏诊、延误救治:患儿入院时症状并不典型、无剧烈腹痛或明显腹胀;当时为凌晨,检查条件有限;上级查房亦未认为为急症或建议立即外科转诊。法院认定我“漏诊嵌顿疝并延误救治”,但案件没有尸检报告、无确切的死亡时间,无法判断嵌顿疝何时发生,如何能推定为我值班期间的漏诊所致?
本案仍有多处疑点未被合理解释: - 无尸检报告,缺乏权威结论来确定精准死因,无法区分发病发生在入院前、住院中或转运途中; - 省儿童医院的最终死亡诊断列出多项:心跳骤停、感染性休克、肠梗阻、嵌顿疝、多脏器衰竭,系多因素叠加,难以将全部责任归结于一人; - 患儿在我下班后经历接班医生、上级查房、外科接诊、家属自驾两小时转院等多道环节介入,为什么唯独由已下班的我承担全部刑责? - 患儿此前曾在外院就诊,既然不是首次就医,为何责任全然追溯到我一人? - 私立医院医生过失易直接入刑,而类似情形在公立机构多以行政或民事结案,是否存在处理上的不均等? 球友会
我的申诉态度是:我承认有错、有疏漏,愿承担医院146万元的民事赔偿和卫健委作出的停职半年行政处罚。但我无法接受因一次临床上的普通疏漏——且由多环节共同参与的诊疗过程——使一名基层夜班医生独自背负“医疗事故罪”,留下终身刑事案底、毁掉职业生涯。临床千变万化,夜间急诊条件有限,病情也可能隐匿复杂。过失可以被追究与纠正,但并非所有过失都应上升为刑事罪责。
我恳请医务同行与社会公众看清事实:医疗疏漏不等同于刑事犯罪,常规过失不等于“严重不负责任”。以上为本人真实陈述,字字属实,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。申诉人:韩杰
另据我方了解,曾为患方提供服务的“大象康法”公众号近期已关闭,相关文章与多个平台账号也已被删除或禁用。 球友会